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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里人赶出门 关于我国传统婚姻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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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急******关于我国传统婚姻的例子新年到——帮算下命

文章作者:周云

未来3年家里有老人务必要准备这4样,关键时候可能会有大作用

中国古代的法律都是诸法合体,直到19世纪中业中国海禁大开之后,随着西方文化的输入,晚清才开始按部门法修律,从而使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最终解体。但我们不能因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而否认在中国古代没有民法,也没有婚姻法的规定。事实上,中国从远古时候开始就有对婚姻制度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华民族在这块土地上的生活习惯和法律文化。

中国自夏启建立夏朝开始,统治者实行的就是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制度,为了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到下的嫡长子继承制,而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在婚姻上,夏、商、周三代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除嫡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礼记.曲礼》记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但是,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媵所出,是为"庶出"。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在家庭中有着明显不同的地位。这是由宗法观念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权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紊乱。

西周在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上除了坚持一夫一妻制以外,还要符合两个原则:(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曰:"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可"。西周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这是由于西周统治者强调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要按照"礼"的秩序去生活。而"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亲亲父为首",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该承认并维护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的中心,所以象男女婚姻大事只能由父母做主,当事人是没有选择余地的。(2)同姓不婚西周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这说明当时人们在优生方面已有比较科学的认识。二是《礼记.郊特牲》所说,"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反映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且有鲜明的政治用意。

西周婚姻的成立,程序上必须符合"六礼"。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⑴纳采,即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⑵问名,即男方请媒人询问女子姓名、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⑶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定婚姻;⑷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使人送聘礼到女家;⑸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⑹亲迎,即在结婚当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如此繁琐的程序,实际上只有贵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是谈不上的,即所谓"礼不下庶人。"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直至中国近代以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见"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同婚姻的缔结必须要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据史籍记载,西周婚姻的解除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被称为"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仪礼.丧服》中载"七出":"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但是,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去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目的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秦国的历史经验使秦始皇充分认识到健全的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所以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理论,由此,在婚姻制度上就较少受儒家礼教观念影响,与其前后朝代婚姻制度相比,颇具特色:1.婚姻以成年和官府登记为有效秦律规定结婚年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须六尺二寸,且必须到官府登记。未经登记者,法律不予保护。《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即若该女未成年背夫逃亡,如系登记结婚,便以去夫亡论罪;若没有登记,视为无效婚姻,不能治罪。按秦制,不仅婚姻的缔结需要官府登记,而且,婚姻的解除也必须到官府登记,得到官府的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受到处罚。2.婚姻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法律答问》:"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将其子从家中分出),以为非隶臣子也。问女子何论也?完之当也。"可见女子为自由人,而其丈夫可以是隶臣,但其后代应被认定为隶臣,即官有奴隶。该女子之所以被论处,是因其"北"其子的出身,即隐瞒其子的隶臣出身,而不是她与隶臣的婚姻。3.不得与他人之逃亡妻为婚《法律答问》:"甲娶人亡妻以为妻,不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即甲娶人逃亡之妻时并不知她是逃亡者,后来该女子被捕获。因此,又产生她与甲结婚后,所生子女的归属问题。由这段记载可知秦代不准与他人之逃亡妻结婚。4.歧视赘婿据《汉书.贾谊传》记载:秦人"家贫子壮则出赘"。出赘,指男到女家就婚做赘婿。赘婿在秦时社会地位很低,被人们所不齿。秦简引《魏户律》的规定:"自今以来,假门逆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予田宇。三世之后,欲仕仕之,仍署其籍曰:故某闾赘婿某,更之乃孙。"《魏奔命律》也有关于赘婿类似地位的规定。此外,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如秦律一方面要求妻子忠于丈夫,另一方面也规定丈夫通奸有罪,"夫为寄,杀之无罪"。《法律答问》载:"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显然,即使"妻悍",丈夫也不能随意殴打。

两汉的婚姻制度,原则上沿袭西周以来的传统。但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使其婚姻立法更具纲常伦理色彩。1、婚姻的成立汉初朝廷鉴于人口锐减的事实,提倡早婚。据《汉书.惠帝纪》记载,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出五倍的算赋(一算一百二十钱)。这是经过秦末战乱之后,统治者为恢复和发展生产,需要增加劳动力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根据这个诏令,女子年十五至三十岁以内不嫁,便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进行惩罚。因此,两汉时期盛行早婚。汉代仍然存在招赘婚姻,但赘婿的社会地位与秦代一样,受到歧视。2、一夫一妻多妾制两汉婚姻的目的如《礼记.昏义》所说,即"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因此,婚姻重视生子延嗣,这是宗法制度所要求的。另外,如前所述,汉初为解决人口锐减造成的户籍萧条问题,国家也鼓励生育子嗣。由于早婚多育是国家需要,更是延嗣继世的需要,所以汉律虽然确定婚姻关系为一夫一妻制,但无后嗣者,纳妾当然为合法。3、婚姻的解除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两汉时期由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的一条绳索。妇女在婚后虽然"事奉循公姥","昼夜勤劳作",但公婆稍不欢心,便可强迫夫妻离异。同时男子可以找出各种借口,抛弃妻子,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白虎通.嫁娶篇》云:"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其原因就是"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片面强调丈夫的特权。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礼记.杂记下》郑注引汉律云:"弃妻畀所赍。"畀,给予、付与。赍,以物送人。意思是,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出嫁时从娘家带来的财产带走。汉律所确认的以男尊女卑为特征的婚姻关系,还表现为妻子如私自改嫁或丈夫虽死未葬而改嫁者,皆弃市。丈夫与人通奸,依律规定只处刑,而妻子与人通奸,则处以死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由于盛行士族门阀制度统治,所以在婚姻方面,特别重视门第家世,严禁士庶贵贱通婚,违反者受到法律制裁。北魏孝文帝太和三年诏令:"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世族,不与非类婚偶","犯者以背制论"。而北朝时期强调实行早婚,"女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这一时期纳妾被认为合法。晋令规定可依官品纳妾一至四人。

中国封建社会经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后,进入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隋唐。唐朝关于婚姻的成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⑴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一百"。⑵婚书、聘财是婚姻成立的要件婚书是指婚姻成立的书面合约,包括男方尊长的通婚书和女方尊长的答婚书。前者是男方尊长向女方尊长"致书礼请",提出婚约的建议,后者则是女方尊长"答书许讫",予以承诺。"请"与"许"都由媒妁沟通,根本无须过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女方尊长已事先得知、认可男方如男方年龄偏大,或身有残疾,身为养子、庶子、妾生子、婢生子、奸生子等不宜明载婚书的特殊情况,即以私约的形式对婚书的内容进行补充。聘财是婚姻成立得到法律确认的关键要件。聘财无论多少,只需表现为一定的钱财即可。女方尊长只要收下聘财,即使没有聘书,仍视为婚约成立并有效。如果女方尊长悔婚,依律处杖六十,且婚姻关系依然有效。⑶婚姻缔结的限制结婚年龄,贞观元年定为男二十,女十五。玄宗开元二十二年为了增加人口,将婚龄降低到男十五,女十三。唐律严格禁止"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之女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唐朝还规定,婚期已到,不得故违,若期约已至而男家无故五年不娶,有司给据改嫁;婚期未到,一般不得强娶。

唐朝在婚姻的解除上,夫对妻的特权尤为突出。婚姻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出妻"和"和离"两类。出妻简称"出",即男方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其条件即西周以来传统的"七出"。提出"七出"的不仅是丈夫,也可以是丈夫的父母,执行"七出"也无须得到官府的判决。相反,妻妾绝对没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唐律规定,妻妾"背夫擅行,有还他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对于"七出"的限制有两种:一是妻无"七出"之状,丈夫仍要出妻,丈夫处徒一年半,但"七出"原是一些简单的原则,很容易被丈夫找到出妻的借口;另一即西周已有的"三不去"。虽有七出,但同时有三不去情形而出妻者,杖一百,婚姻仍然维持。"七出"、"三不去"原为西周礼制,唐律移植为法律规范。

和离,即男女双方自愿协议解除婚姻。唐律令允许夫妻双方因"不安相谐"而和离。和离及上述出妻都必须制作书面的"出妻书",出妻书由丈夫亲手书写,女方有这些书面解除婚姻的证据,才可重新结婚。

断离,即由官府判决解除婚姻。一般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的情况下,由官府断离,并对关系人各处以刑罚。另一是"义绝",即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一定范围的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等情况下,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不执行判决者徒一年。律疏引礼教原则"夫妻义合,义绝则离"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义绝的具体条件是: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之间有相杀情节;妻欲谋害丈夫,殴打或詈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属通奸;夫与妻母通奸等等。这些条件显然偏向于夫一方。如只有妻"欲害夫",而无夫"欲害妻";夫对妻之亲属须有殴打杀伤杀害才构成义绝,而妻仅詈骂、殴打夫之亲属就构成义绝。此外,将妻妾嫁给监临官、夫出卖妻妾,也构成义绝。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总之,在婚姻方面,唐律进一步确认家长与子女、丈夫与妻子、良人与贱民之间的不平等,用以维护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

宋代婚姻的立法大体沿袭唐制,但对婚姻的缔结方面,规定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加禁止。另外,还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订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对女方不许悔婚的情况有例外,即定婚后,男家无故三年不娶,女方在告之官府并退还聘财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主动解除婚约。

两宋关于婚姻离异的规定完全承袭唐律规定,以传统的"七出","三不去","义绝"为条件。关于"七出"、"三不去"、"义绝"的含义与以前的朝代没有区别,只是关于"无子"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界定:"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在宋代已婚妇女在四十九岁之前是不能被夫家以"无子"条件赶出家门的。关于"三不去"的例外,是妻若有"恶疾"及与人通奸,体现了宋律维护宗祧继承的真正用意。

"七出"是法律赋予丈夫单方面所享有的休妻的特权,"义绝"是法律规定的对男女双方实行强制离婚的条件。《宋刑统.户婚律》"和娶人妻"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在婚姻的解除问题上,妇女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但随着社会的演绎,特别是两宋商品经济的发展,很自然地就会给人们思想观念以冲击,表现在婚姻制度上,宋代妇女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法定离婚权。

首先,夫出外三年不归,其妻可以离婚。其次,丈夫令妻为娼或雇妻与人者,其妻可以离婚。因为丈夫逼妻子为娼属丧尽天良之行径,不仅有违社会道德,而且也十分有碍于家庭和睦,因而法律赋予这样处境的妇女以主动离婚权。为稳定社会秩序起见,历代官府皆禁止出卖妻子人身,但民间还是有人典雇妻子与人者,对这样的违法行为,宋朝官府在进行依法制裁的同时,也赋予被典雇妇女以主动离婚权,第三,两宋法令规定,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或被处以其他刑罚而移乡编管,其妻可以离婚。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之规定,为前代法律所无有。

元朝是蒙古贵族的统治,蒙古贵族在进入中原以后,将其蒙古的一些习俗也带进了中原,故元朝的法律反映了蒙古游牧民族习惯法的痕迹。其婚书、职业媒妁等实体制度,颇具特色。1、法定婚书制度元代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清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花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明清时虽然也一般要求有婚书,但已不再为法定必要形式要件。2、媒妁的管理和职业化元代法律规定只有经基层官吏,地方长老等保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方登记在册,严格管理。这种媒妁的身份是百姓,而不是官方人员,她们从事民间婚姻撮合事务,与先秦有国家公职的"媒氏"、"掌媒"不同,与宋代专为宗女而设立的"官媒"也不同。后者可称其为职业媒妁。官府对媒妁的管理,其重要内容之一是限定"媒钱"数额。3、赘婿赘婿自古即有,但元代民间招婿之风颇盛。元代赘婿一般分为四类:一曰养老,谓终于妻家聚合者;二曰年限,谓与妇人归宗者;三曰出舍,谓与妻家析居者;四曰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4、收继婚收继婚就是未婚男性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这是蒙古贵族带进的习俗。至元八年十二月,元世祖下旨:"小娘(庶母)根底、阿嫂根底,收者幺道。"宣布了收继婚的合法性。弟收兄妻,多发生在亲兄弟之间,远房兄弟一般不准收继。另外,小叔的收继处分权,只有在寡嫂服丧期终了后才能实现,收继制度也打上了礼教烙印。礼教对收继婚的影响,还表现在寡妇如守志,不得强娶,但如想再婚,便非就继于小叔不可,也就是说小叔对寡嫂享有法定先娶权。在民间实际收继过程中,其弟收寡嫂的范围已扩大到订婚之"寡"嫂。此外,元朝以前,法律允许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丈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但元朝法律正式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就要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至于夫家的财产,更是不得带走。明清两朝受元朝影响,都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这种规定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妇女地位进一步下降的趋势。5、婚姻的离异元代婚姻的离异与唐宋基本相同,主要有"休弃"和"和离"两种形式。

明代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基本沿用唐宋旧律,但在婚姻关系和违法婚姻适用刑罚上,明律又有所发展与变化。据《大明律.户律.婚姻》规定:"凡男女订婚之初,如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及已报婚书,或有私约而悔,婚者,或无婚书但受聘财者都要处以杖刑。唐律男家自悔者不处刑,明律已与唐律不符,增加了对男家悔婚的处罚,是婚姻立法的进步。府州县亲民官不得于任内娶部民女为妻妾,违犯者杖刑,监临官不得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违犯者,从重论处。明律还规定不得收留在逃女囚为妻妾,不得强占良家妻女为妻妾,否则都要依律治罪。在违律婚姻上的处刑,明律量刑比唐律略有减轻,如"同姓为婚者",唐律规定"各徒二年",而明律规定只"各杖六十",体现了明律相对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的原则。

清朝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有一定变化。满族贵族入关之后,使清代婚姻制度深层次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在其全面继承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之具有自己本朝的特色。

1、结婚条件(1)结婚年龄清朝入关之前,实行早婚制。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为法定结婚年龄。(2)"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封建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朝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中国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个大权,到清朝时,则不管在法律条文上,还是在社会实际方面,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充分表现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主义的进一步泛滥。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从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男女的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情形之一。(3)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强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行择配,但须官府对男方情况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婚约可以因一方的犯罪而解除。清律在《婚约不许反悔》条后但书:"……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并且"男子有犯,听女别嫁,女子有犯,听男别嫁"。婚约之外另有婚书,依清律规定和民间习惯,婚书由男女双方主婚人、媒妁画押。一般情况下,男方之家给予女方的聘礼情况应在婚书中有所载明。婚书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家长各执一纸。聘财是清朝婚姻成就的关键要件,《大清通礼》对一至九品官员的婚娶聘礼作了具体规定:"一品至四品,币表里各八两,容饰合八事,食品十器。五品至七品,币表里各六两,容饰合六事,食品八器。八、九品及有顶戴者,币表里各四两,容饰合四事,食品六器。"

平民百姓婚姻同样有聘财要求,根据民族习俗的不同,聘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如《钦定理藩院则例》规定的蒙古地区蒙人的聘财是:"蒙古两姓结亲,俱系平人聘礼,应用马两匹、牛两只、羊三十只,不得多给,违者,将多给之牲畜罚取入官,少给者,勿禁。"

清律对婚姻关系中聘财的规定如此详细具体,表明了在婚姻关系成立过程中,财产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封建婚姻的买卖性质昭然若揭。

2、离婚条件男尊女卑,已婚妇女无条件服从丈夫在清朝依然是天经地义。在夫妻关系离异问题上,男子始终占据主动地位。清朝沿袭前代的七出、三不去及义绝的离婚条件。但有关"义绝"处理,清律与唐律规定有两点不同:其一,《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出妻条"注:"义绝者,谓于夫妻之恩情礼意乖离违碍,其义已绝也。律中未曾祥备其事,而散见于各条之中,其所指义绝者,亦复不同,有于法应离,不许复合者,如所云离异归宗,仍两离之类,即本条应离不离之类,亦是也。其有可离,犹许复合者,如所云:愿留者听,愿离者听之类,即本条从夫嫁卖亦是也。"根据这个注解,清律关于"义绝"的处理结果有两种情况,即把"义绝"区分为"于法应离不许复合者"和"其有可离犹许复合者",显然没有唐律"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的绝对化。其二,"义绝"不仅是已婚夫妻离异的条件,而且定婚后尚未嫁娶的未婚夫妻也可因"义绝"解除婚约。唐宋以来,法律规定婚约一旦成立,不许悔婚,尤其是对女方而言更是如此。

3.婚姻之禁止(1)同姓不得为婚在清朝前期,同姓不婚的规定被严格执行。如果出现同姓为婚的情况,不仅对主婚者及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杖六十的刑罚,而且婚姻无效,必须强制离异。此种情况到清朝后期,已基本不复存在。《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强调:"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娶同宗五服亲者杖一百;娶缌麻以上亲,各以奸论,处徒至绞甚至斩刑。清律本来也禁止中表婚,即姑表、姨表兄弟不婚,但因民间相沿成俗,清代不得不作出通融性规定,即"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2)良贱不得为婚清代婚姻注重门当户对,《浙江通志》载当时的杭州一带,"婚礼,士大夫以门第相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良贱为婚姻"条规定,严禁主人为奴仆娶良人为妻,"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奴仆若娶良人为妻,将妻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虽然与我们现代的有着根本的不同,但透过这些传统,我们可以看出中华民族在这块土地上的生活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而我们的现在是传统的延续,我们可以在当下的生活的折射里发现传统,我们只有对传统多一份认识,才能对现代有些现象多一份深刻理解。

希望帮得到你!!

这位先生您好,根据您的资料分析如下:

性别:男

出生:公元1985年8月5日5时(阳历)

农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卯时

当月节气:立秋(8月7日22:14);中气:处暑(8月23日12:46)

生辰八字:乙丑年癸未月丙子日辛卯时

一、你的八字命盘

下列是你的八字命盘。你是红鼠,出生於绿牛年。日天干代表你,所以你是属火。

二、你的五行得分和喜神

下列算出你命盘中五行的分数

八字五行得分情况:

木22.88;火14.3;(同类得分:37.18)

土11.6;金13.2;水23;(异类得分:47.8)

相差:-10.62综合旺衰得分:-10.62八字过弱

八字喜用神:八字过弱,八字喜火,火就是此命的「喜神」。

八字论命是在找五行阴阳的平衡。同类和异类得分基本相同时,五行阴阳较平衡,一生较顺利。当同类和异类得分相差过大时,人生八字就过硬或过弱,一生起伏较大。喜神的选择一般从得分最少的哪一类中选取,此类中值最少的五行就是你的「喜神」或称「有用之神」。当「喜神」来自流年或大运时,命盘的五行会较平衡。平衡的五行较不会打架。换言之,不愉快的事会减到最低点,那一年就会较幸运。八字就是从这个平衡理论,去分析人一生的起落。这里,我们就选火当做此命的「喜神」。

三、你的大运

出生后从9岁6月23天上运,逢乙、庚年的立春后第22日(公历2月28日前后)交运。

在交运期前后您的命运将有重大的改变和吉凶极端的际遇,凡事宜谨慎!

大运十神:七杀正财偏财伤官食神比劫比肩正印

大运干支:壬午辛巳庚辰己卯戊寅丁丑丙子乙亥

交运年份: 19952005201520252035204520552065

交运年龄:10203040 50607080

四、近年运气

2007年 2月 4日~2008年 2月 4日:

乍雨乍晴春不定,花开花落两无情。

损财,办事生挫折,防冲体生暗疾。

十神为比劫:其表象范围大多与本身的思想言行、陈规陋习、决策计划,以及朋友、同辈、兄弟姐妹等有关。

吉象:理想远大,进取心强,有主见,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

凶象:不容易听取别人的意见,固执已见、独断专行,多招惹诽谤有伤名誉。做事没有恒心,说的多做的少。易染上酗酒赌博等恶习。男性要防婚变,女性婚期早不利。

2008年 2月 4日~2009年 2月 4日:

天赐祯祥纳庆多,花前月下听高歌。

工作顺利,好运气,收入高。

十神为食神:其表象范围大多与开业迁居、文学写作、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以及子女、学生、下属、性欲等有关。

吉象:学业事业较易进步和成功,天赋较易发挥。爱情也较易产生和进展,易交桃花运。女性较易怀胎生育。

凶象:聪明易被聪明误,产生矛盾,引起官司诉讼。外表光华内里平淡,防过度劳神而损身心;盲目追求爱情而有损名誉及事业。男女要防矛盾和婚变。

2009年 2月 4日~2010年 2月 4日:

虽有浮云掩月光,俨然风卷云收藏。

冲财,冲长辈体差,官场交际防官非。

十神为伤官:其表象范围大多与理想追求、爱好特长、文学技术、公共关系、迁移调动,以及儿女、学生、晚辈、部属、性欲等有关。

吉象:比平时有较高的智慧和才能,聪明智谋多,在音乐艺术、爱好特长方面较易成功。

凶象:本性过度暴露,惹事生非好管事,易与人产生过节,孤独寂寞。男性易盲目追求爱情而有损名誉及事业。女性防婚姻不顺利。

2010年 2月 4日~★2010年 2月 28日:

走遍江山千万里,徒劳心事想东西。

小冲财,出外防小人暗算。

★2010年 2月 28日~2011年 2月 4日:

昨夜不知何处雨。今朝花木损精神。

有得有失,做生意者经营不可大,或以工取财可也,谨防耗财。

十神为偏财:其表象范围大都与商业、财产、金钱,以及父亲、男性的情人、女性的婆婆等有关。

吉象:人缘好口碑佳,生意买卖比较顺利,富裕发达。男性风流豪爽,易得女人喜欢。

凶象:本地求财不易得,财虽多但不易存下,婚姻感情易变。

2011年 2月 4日~2012年 2月 4日:

梅知运到添春色,鸟觉时来报好音。

有财气,收入高,大有发展。男性益妻。

十神为正财:其表象范围大都与财产、金钱,以及父亲、男性的妻子或女友等有关。

吉象:财运亨通,有比平时较多求财的机遇。父亲较有利,或容易交上女友,姻缘不错。

凶象:易引起财产或金钱纠纷,意外破耗。财多伤母克妻,易发生感情破裂。

2012年 2月 4日~2013年 2月 4日:

夜雨无情惊醒梦,西风有意折飞花。

生口舌,操心,不可远方求财,驾车谨慎,夜勿远走。

十神为七杀:其表象范围大多与武职、军衔、诉讼、外敌、建筑,以及儿女、女性的情人等有关。

吉象:做事干脆利落,工作效率高,较易文成武就。侠义助人受人感激,名声显赫,有地位或有权威。

凶象:个性太张扬,聪明反被聪明误,自己容易受损失。生活起伏较大,身体易受伤残。女性早婚不利。

2013年 2月 4日~2014年 2月 4日:

雷鸣大地声千里,霞绕青山色万重。

有威信,有财气,购置建设好事。女性益夫。

十神为正官:其表象范围大多与职位、名誉、权力、事业竞争、上司,以及子女、女性的丈夫或男友等有关。

吉象:职位权力易稳固或上升,官司易获胜诉或平反,学业或事业较顺利。男性较易获得子女尊重。女性的丈夫较有地位或权威。

凶象:易遭诽谤财受损,易发生是非争执,影响职位、名誉,兄弟姐妹易发生刑伤。女性之丈夫或男友易有不利事。

2014年 2月 4日~2015年 2月 4日:

荒江叶乱露初冷,独棹孤舟夜上流。

办事小心,防小人,财源一般。

十神为偏印:其表象范围大多与学术研究、爱好特长,以及长辈、贵人、母亲等有关。

吉象:较易得贵人帮助,爱好特长易发挥,学术研究较易有成就。

凶象:学业或事业有波折,生活不安定,名誉有损,或母亲有事。不利子女,易发生交通事故。

五、近月运气

2007年 11月 7日~2007年 12月 7日:

乌江水亦鸣孤愤,蜀道山多带不平。

财运好,收入高,可发展,但要防得后复失。男性益妻。

十神为正财:其表象范围大都与财产、金钱,以及父亲、男性的妻子或女友等有关。

吉象:财运亨通,有比平时较多求财的机遇。父亲较有利,或容易交上女友,姻缘不错。

凶象:易引起财产或金钱纠纷,意外破耗。财多伤母克妻,易发生感情破裂。

2007年 12月 7日~2008年 1月 6日:

顺风江上满扬帆,不料江头有石滩。

防与人发生纠纷,较操心,不可远方求财,驾车谨慎,夜勿远走。

十神为七杀:其表象范围大多与武职、军衔、诉讼、外敌、建筑,以及儿女、女性的情人等有关。

吉象:做事干脆利落,工作效率高,较易文成武就。侠义助人受人感激,名声显赫,有地位或有权威。

凶象:个性太张扬,聪明反被聪明误,自己容易受损失。生活起伏较大,身体易受伤残。女性早婚不利。

2008年 1月 6日~2008年 2月 4日:

谩谓碧桃开笑口,须知缘柳带愁根。

威信高,有财气,有购置建设好事,但好事中有小阻或口舌。女性益夫。

十神为正官:其表象范围大多与职位、名誉、权力、事业竞争、上司,以及子女、女性的丈夫或男友等有关。

吉象:职位权力易稳固或上升,官司易获胜诉或平反,学业或事业较顺利。男性较易获得子女尊重。女性的丈夫较有地位或权威。

凶象:易遭诽谤财受损,易发生是非争执,影响职位、名誉,兄弟姐妹易发生刑伤。女性之丈夫或男友易有不利事。

2008年 2月 4日~2008年 3月 6日:

支深有月光难见,海阔无风浪自生。

运气一般,防小人暗算,防与人发生是非。

十神为偏印:其表象范围大多与学术研究、爱好特长,以及长辈、贵人、母亲等有关。

吉象:较易得贵人帮助,爱好特长易发挥,学术研究较易有成就。

凶象:学业或事业有波折,生活不安定,名誉有损,或母亲有事。不利子女,易发生交通事故。

2008年 3月 6日~2008年 4月 5日:

楼阁重重明月满,栏干曲曲好花扶。

有财气,家庭好事,收入高。

十神为正印:其表象范围大多与学业、艺术,以及长辈、师长、母亲、女婿等有关。

吉象:自己的天赋较易发挥,学业艺术方面有发展。

凶象:劳神费心,工作受自己的情绪影响较大,女性不利子女。

2008年 4月 5日~2008年 5月 5日:

何须著意求佳景,自有奇逢应早春。

财运一般,宜守旧业,青年时代有同胞好坏事牵涉本人财帛。

十神为比肩:其表象范围大多与本身的事业、思想言行、决策、健康安全,以及兄弟姐妹、同学、同事、朋友、近邻等有关。

吉象:个性张扬,事业心较强,勇于向不利环境挑战,在异乡较顺利,较得朋友之助力。

凶象:易争强斗胜、独断专行,常遭小人陷害,或受兄弟姐妹、同事或朋友拖累而破财,合作事业易散伙,父亲受牵累。夫妻易生是非。

2008年 5月 5日~2008年 6月 6日:

燕子单飞绕画堂春风几度断肝肠。冲

财,生挫折,防冲身体,严守物业注意损失。

十神为比劫:其表象范围大多与本身的思想言行、陈规陋习、决策计划,以及朋友、同辈、兄弟姐妹等有关。

吉象:理想远大,进取心强,有主见,敢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

凶象:不容易听取别人的意见,固执已见、独断专行,多招惹诽谤有伤名誉。做事没有恒心,说的多做的少。易染上酗酒赌博等恶习。男性要防婚变,女性婚期早不利。

2008年 6月 6日~2008年 7月 7日:

浮云卷尽碧天空,春风融和瑞气多。

福从天来,合想得财,树好形象,顺利,或有录用提升。

十神为食神:其表象范围大多与开业迁居、文学写作、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以及子女、学生、下属、性欲等有关。

吉象:学业事业较易进步和成功,天赋较易发挥。爱情也较易产生和进展,易交桃花运。女性较易怀胎生育。

凶象:聪明易被聪明误,产生矛盾,引起官司诉讼。外表光华内里平淡,防过度劳神而损身心;盲目追求爱情而有损名誉及事业。男女要防矛盾和婚变。

2008年 7月 7日~2008年 8月 8日:

满面春风人道好,多少不足自家和。

操心浮动,生风波,官场交际防官非或冲长辈。

十神为伤官:其表象范围大多与理想追求、爱好特长、文学技术、公共关系、迁移调动,以及儿女、学生、晚辈、部属、性欲等有关。

吉象:比平时有较高的智慧和才能,聪明智谋多,在音乐艺术、爱好特长方面较易成功。

凶象:本性过度暴露,惹事生非好管事,易与人产生过节,孤独寂寞。男性易盲目追求爱情而有损名誉及事业。女性防婚姻不顺利。

2008年 8月 8日~2008年 9月 8日:

五风十雨皆为瑞,万紫千红总是春。

运气一般,有得有失,谨防耗财。

十神为偏财:其表象范围大都与商业、财产、金钱,以及父亲、男性的情人、女性的婆婆等有关。

吉象:人缘好口碑佳,生意买卖比较顺利,富裕发达。男性风流豪爽,易得女人喜欢。

凶象:本地求财不易得,财虽多但不易存下,婚姻感情易变。

六、生日密码

8月5日果断、好斗的人

宫位:狮子座11o-13o

狮子座二

固定的火象

8月5日出生的人只要作出决定,就会以无比坚决、稳健与果断来贯彻到底。虽然这一天出生的人在本质上倾向于情绪化,但却能妥善掌控自己的情绪,以一种轻松处自在的方式来达到目标。

表面上,8月5日出生的人永远是一副冷静自若的模样,实际上内心里却不像外表所显示的那么平静,事实上,这就有点像是坐在火山口般的危险。大多数出生于今天的人,就某种程度而言,越能掌控自己的情绪与行事稳健度的话,就越能得到成功。

尽管大部分8月5日出生的人都偏好心智活动,但无可否认地,这些深获上天眷顾的人也拥有相当优异的体能与勇气,不过,一旦缺乏坚定的意志力,这些天赋的优势有可能会被滥用或浪费掉。尤其是8月5日出生的男性,经常带有暴力的倾向,最好能将这种冲动升华为具有创造性的动力。

事实上,要疏导8月5日出生的人的侵略性,应该从幼年开始着手,可借由运动竞赛或各种体能活动加以转化,诸如下棋、电脑游戏、纸牌或拼字游戏,都能为他们好战的倾向带来一道发泄的出口。一旦这一天出生的人爆发怒气时,周遭的人往往会感到不知所措,如果你正好是他们发怒的对象,情况更惨。

幸好,随着年龄的增加,8月5日出生的人会逐渐意识到自己的脾气所带来的心理上或身体上的伤害,到了30多岁时,就会越来越警觉到自己怒气的破坏性,并且顾虑到他人的感受。这种情形在面对朋友与情人时最是辛苦,往往在他们学会如何真正去关怀这些他们所爱的人之前,早已饱受了多年的挣扎与痛苦。

8月5日出生的人需要获得充分的行动自由,好让自己可以不受拘束地实现当前的目标,因此,在公司或团体中,他们多半会要求拥有某种程度的独立自主。然而这并不表示,今天出生的人就一定是不合群或难以共事,这只不过是表示,他们最快乐的时候,就是能够领导、超越及为了众人的福利而奋斗。

对这些活力充沛的人来说,和善与仁慈极为重要,他们也许在年轻的时候就曾接触过这种人,并深深为对方的行为所感动,因此,年长是老谋深算会更加崇拜这种人,甚至不由自主地加以模仿。幼年时,8月5日出生的人总是满怀着强烈的欲望与感情,一直要到年岁稍长后,才会了解到情感以及坦然、无愧地表达情感的重要性。他们或许自始到终都是十分难缠的人,然而,等到年纪稍长后,他们的脾气就会变得比较温和,即使原本性情乖戾,这时也会变得十分可爱。

幸运数字和守护星

8月5日出生的人会受到数字5和水星的影响。由于水星代表心智敏捷与变化,因此,8月5日出生的人(早已受到狮子座的主宰行星--太阳的强烈冲动的影响)在年轻时,常会作出鲁莽的决定,并且一再改变既定的心意。但是不管在人生道路上遭遇到什么校址的打击或陷阱,这些出生于今天的人都能很快地复原,加上太阳的影响力,恢复的速度往往变得更为快速。

健康

一般而言,8月5日出生的人都相当明白保持良好身材的重要性,但有些人可能因为重视外在美而忽略了身体的健康。抽烟、渴酒与暴饮暴食是他们最常见的恶习,所以,他们必须学会好好控制这些不良习性,就像在克制自己的情绪一般。为了不牺牲他们所热爱的美食,这一天出生的人就要更加留意健康的食物并严加选择,如果能自己动手烹饪的话,帮助当然会更大。今天出生的人深深被各种体能运动所吸引,而投身竞赛性的运动,将是纾解他们侵略性的最佳方式。

建议

加强你对于人们的认知与了解,重视感情与慈善。减少你对自己与他人所怀抱的美梦。试着以大众能接受以及富于建设性的方式来表达你的情感。

名人

约翰休斯顿(John Huston)爱尔兰裔美籍大师级电影导演,作品有《碧血金沙》、《非洲皇后》、《万王之王》等,他也是电影演员与制作人。

台湾小说家、电影编导及电视主持人吴念真,代表作为电影《多桑》及电视节目《台湾念真情》。

台湾企业家蔡万才,国泰集团负责人,世界知名富豪。

法国小说家莫泊桑(Guy De Maupassant)代表作有《羊脂球》、《女人的一生》。

俄国批判写实主义画家雷平(Ilya Repin)。

阿姆斯特朗(Neil Armstrong)美国太空人,为“阿波罗11号”太空船的指挥官,也是第一个登陆月球的太空人。

塔罗牌

大秘仪塔罗牌的第5张是“教皇”,他是神圣、神秘事物的解释者,象征人类的认知及信仰。教皇的知识充满奥秘,即使抽象的事物也受它主宰。牌面正立时,表示信心十足、不疑不虑及对事物有正确理解力;牌面倒立时,则爱说教、唱高调以及独断。

静思语

纵然相距百万里,太阳仍照耀着我们的每一寸肌肤。

优点

有方针、威严、沉着。

缺点

好斗、压抑、不善言辞。

七、对你的忠言

喜神是火趋吉避凶的忠言

1、四柱喜火,有利的方位是南方(以父出生地为基准),不利北方,西北;其人喜红色,不利黑色,喜居住坐南朝北的房子,床的放置南北向,床头在南。

2、取名用字五行属火的有利。

3、四柱喜火,应从事与火有关的事业或职业为宜,热度性质、火爆性质、光线性质、加工修理性质、做工性质、易燃性质、手工艺性质、一切人身装饰物性质,均属之。

放光、照光、照明、光学、高热、液热、易燃烧物。或油类界、酒类界、热饮食界、食品界、手工艺口、机械加工品。工厂、制造厂、衣帽行、理发馆、化学界、油漆橡胶、一切人生装饰物品。

军界、歌舞艺术(以人对人之事业)、百货行、印刷业、雕刻师、评论家、心理学家、演说家均属之。

4、事业发展利南、东南,不利北、西北。

5、吉祥数字为: 3 4

6、吉利楼层末位数为:2 7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被家里人赶出门和关于我国传统婚姻的例子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老人说,晚上不能带娃出门 别不信,真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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